壹、計畫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9條及「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貳、計畫目標
提升原住民族合作社(以下簡稱原合社)營運及開拓市場能力,並鼓勵深根在地就業及永續經營,俾增加社員就業機會以謀取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品質改善。
參、執行期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肆、獎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該原合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者,及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規定考核評定成績達「乙等」以上之原合社。
二、補助對象:依法登記且原住民族社員超過該原合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新設立原合社,或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規定考核評定成績達「丙等」以上之原合社。
三、前項獎勵及補助對象,除應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一者,亦依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經營項目為限。
附件一(原民合作社獎勵補助公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