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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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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預留區域


一、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1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育津貼:
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
2.婦女妊娠滿20週之死產。(請檢附證明文件)
(二)生育津貼以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為申請人。但申請人死亡、失蹤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由下列之人為申請人:
1.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2.死產由申請人之配偶提出申請。

二、補助標準:
(一)112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106年5月23日修正之「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規定,生育一胎補助1萬5,000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5,000元,雙胞胎補助5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10萬元。
(二)113年1月1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胎補助3萬元、雙胞胎補助6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10萬元。
(三)死產補助1萬5,000元。

三、注意事項:
(一)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二)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生育津貼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三)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至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妊娠滿20週之死產,符合資格者,於死產發生後6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相關檔案:
1.生育津貼申請書(112.12.31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2.生育津貼申請書(113.1.1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
3.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106.5.23修正)
4.新竹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112.12.19修正)
瀏覽人數:6288人 更新日期:11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