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最新資料:請連結原JOB-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人力資源網)
https://iwork.apc.gov.tw/Cert.aspx
壹、本要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貳、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
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
發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
口名簿影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三
款及第四款之戶口名簿影本,得免附之。未連結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查驗所
附戶口名簿影本與正本相符。
叁、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原住民行政之單 位受理。
肆、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證明者,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以書面 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 ,得逕行駁回之。
伍、直轄市、縣(市)政府僅就第二點第一項之文件書面審查,並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證明書之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陸、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時,應發給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格式 如附件二),並副知原住
民族委員會於其網站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 四點規 定或審查不符資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通 知申請人。
柒、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附件一(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申請書)
附件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