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 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107年1月1日起標準為24,776元)。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二、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4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2萬元。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11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107年1月1日起標準為24,776元)。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二、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4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2萬元。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11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