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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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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 年戶籍被遷出各項權益免擔心
發布日期: 
110-10-26
類  別: 
公務宣導
詳細內容: 
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考量戶籍登記之目的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針對民眾確有發生戶籍法規定應為登記之事實者,依法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事宜。是以,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當事人既已出境,現未於國內有居住之事實,自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並落實戶籍管理。
相關附件:
 國人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之影響彙整表
 內政部函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223 人    更新日期:1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