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
1.申請對象:
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或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然人,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3)房屋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以申請修繕住宅補助為限)。
2.申請時間:114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3.申請地點: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4.申請條件:
(1)建購住宅於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三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非屬違章建築。但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不在此限。
(4)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
(5)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
(3)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損害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114年1月1日起標準為31,030元)。
-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十萬元, 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九百四十萬元。
5.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切結書。
(2)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2份。
(4) 建購住宅(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或擬欲修繕住宅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5) 建購或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7) 修繕住宅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6.補助金額: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4萬元;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12萬元。
*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及同一戶籍內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