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
急難救助
1.救助對象 : 具有原住民身分
2.救助項目 :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難救助及生活扶助
1.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項 ,應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重大災害救助事件 ,於事件發生3日內 ,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並辦理救助
1.死亡救助 :
(1)負擔家計者死亡,最高補助2萬元
(2)非負擔家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2.醫療補助 :
罹患重傷病、住院3天以上,導致失去工作達1個月以上, 所需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1)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2萬元
(2)非負擔家計者最高補助1萬元
3.重大災害補助 :
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
(1)死亡、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5萬元
(2)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3萬元
(3)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1萬元
4.生活扶助 :
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1萬元
(1)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需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 ;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2)滿60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司力救助機構收容者
(3)18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義、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扶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侵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1.死亡救助 :
(1)戶口名簿影本
(2)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擇其一)
(3)死亡證明書正本
2.醫療補助 :
(1)戶口名簿影本
(2)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擇其一)
(3)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
(4)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3.重大災害救助 :
(1)戶口名簿影本
(2)重大災害證明
(3)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
4.生活扶助 :
(1)戶口名簿影本
(2)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