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工作,依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度原住民族語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特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甄選事宜。
(二)報名甄選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
(三)工作內容
1、語推人員工作核心為「協助機關推動族語措施(營造友善族語環境)」、「推廣族語家庭化、部落化及生活化」及「語料採集及記錄」等。除必辦工作項目外,機關得規劃屬前開工作核心之業務,交由語推人員執行,並納入推廣時數及績效。
2、每次推廣時數除原住民族委員會另有規定外,由本局依實際執行情形核定。
3、年度推廣時數不得少於57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