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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0年5月21日新聞發布,防疫優先,戶籍登記逾期不裁罰,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
發布單位: 
民政處
發布日期: 
110-05-21
類  別: 
一般
公告日期: 
110-05-21
依  據: 
詳細內容: 
為落實防疫,減少民眾外出與接觸,內政部除呼籲民眾善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外,對於線上登記完成後,如需到戶政事務所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無法線上申辦者,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申辦政府不會予以裁罰。

內政部表示,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異動後,要換發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且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請,出生登記需於60日內辦理。逾期將處以300元至900元罰鍰。

基於防疫特殊考量,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對於申辦的法定期間最後期日在本(5)月19日以後,且仍屬第三級警戒期間者,逾期申辦不予處罰。希望民眾在這段期間減少出門,等解除第三級警戒後,再到戶所辦理即可,一同齊心抗疫。
瀏覽人次:704 人    更新日期:1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