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跨區印鑑數位化比對系統作業實施計畫
105年11月9日核定
壹、目的:
為擴大服務設籍新竹市市民得於本市各區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並規
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跨區印鑑數位化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作業,
以落實便民、利民目標,有效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貳、依據:
內政部訂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參、印鑑系統定義如下:
本市印鑑系統係將當事人印鑑章之外觀、印模、簽名(無法書寫者除外)等資料,於
印鑑系統中建檔,以供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核發時,進行驗印比對使用。
肆、實施對象:
一、申請人設籍於新竹市。
二、當事人本人應親自辦理,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 人代
辦者,不在此限。
伍、實施業務範圍: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核發,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到府服務案件。
二、申請人係逕遷戶所人口。
三、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如有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或比對結果有疑慮時,而申請
人不願辦理印鑑變更者。
四、戶籍遷出國外者。
陸、實施作業方式:
一、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者,申請人得直接辦理印鑑變更並
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重新建置印模。
二、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如有查證需要時,得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掃描提
供原登記之申請書或印鑑條資料。
三、如遇戶政資訊系統資料顯示已登記(變更)印鑑或電腦化前戶籍遷出國外 已登記
印鑑,而系統無該筆印鑑資料,經查屬漏未建檔者,應先通知原登記地之戶
政事務所補行建檔及審核,再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據以驗印及核發印鑑證
明。
四、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由原辦理地戶政事務所依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相關規定保管。
五、申請變更印鑑證明書內使用目的者,應持印鑑證明書正本向原核發證明書之
戶政事務所辦理。
六、跨區收繳規費及掣發收據,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