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 回首頁 網站導覽ENGLISH 新竹市政府
   

最新消息





預留區域


戶政延伸服務真貼心深獲民眾肯定與讚許
108-05-20戶政

多一份用心多一份服務的便利,日前市民張先生滿臉愁容的騎乘電動輪椅至香山戶所櫃檯申請監護人證明,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香山戶所同仁了解張先生狀況後,並以延伸服務精神,主動與勞保局承辦人取得聯繫。經數次清楚說明溝通後,隨即向張先生說明問題癥結,當下歡喜之情言溢於表,也讓壓在他心中的大石終於可以放下,頻向戶所人員直呼感恩、謝謝。
 
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表示,經查戶役政系統,當事人未成年時因父母雙亡曾經有監護紀錄,監護人為祖父。如今張先生已成年監護宣告應自動消失,也向張先生解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監護宣告的意思。戶所為協助張先生釐清爭議點,同仁多次電話洽詢勞工保險局承辦人,該單位表示張先生的資料顯示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核對資料後,推測為勞工保險局造冊資料應未更新,以致資料時間停留在當事人未成年的紀錄。經數次清楚說明溝通後,雙方承辦人確認資料,由張先生提供本人現戶謄本及祖父除戶謄本,以證明張先生之監護原因是因未成年,且當時之監護人業已死亡,再由勞工保險局審核資料,即可受理失能給付
 
張先生表示,經戶所人員說明緣由後均能理解,而且親人現均已亡故,自己一人獨居生活,也曾向勞保局反應說明,卻頻遭退件。最近甚至接獲公文函示為受監護宣告人,應由監護人簽名,才能申請相關補助。為了能請領身障失能給付,頂著豔陽的大熱天,自己行動又不便,而且已經跑好多地方,都未獲解決,心裡又急又氣,才會臉色不悅斥責戶所同仁,對自己不當的言行,向戶所人員十分的抱歉。
 
民政處今(20)日表示,依據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張先生因年幼時父母雙亡,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指定同居之祖父為監護人,現已成年,依民法第12條之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擁有獨立自主,完全行為表達之能力,正常之成年人,是不必受監督與保護的,因此已成年的張先生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
資料提供:民政處戶政科 
聯絡人吳國寶 03-5216121#504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