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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重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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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含香港、澳門居民)已得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發布日期: 
112-04-06
類  別: 
戶政宣導重點事項
詳細內容: 
為避免個案認定不一, 建立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有關涉民法 第8條之通案處理機制,及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 同性結婚,因涉民法所指定適用之該當事人本國法係不承 認同性婚姻之規定,其所適用之結果致妨害我國公序良 俗,危及我國一般私法生活之安定,並生當事人在特殊環 境下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 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以消 弭前述不平等待遇,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 可在我國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 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有關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可否辦理同性結婚1節,香港澳 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既已明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 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應為相同 之解釋。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1節,因尚涉及入境事 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相關附件:
 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
瀏覽人次:241 人    更新日期:1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