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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夫妻提否認之訴推翻親子關係
108-10-31戶政

新竹市張先生與妻今年2月為女兒辦理出生登記,被戶所人員告知,依《民法》規定,受胎期間未落在兩人婚姻關係期間,反而是在前段婚姻中,法定生父需登記為妻前夫。經戶所協助,夫妻倆向法院提出否認之訴,推翻女兒與妻前夫的親子關係,日前夫妻倆終於順利於戶所完成親子關係更正登記,一家人得以真正「團圓」。
 
香山戶政事務所表示,因女嬰比預產期提早約4週出生,往前推算女嬰受胎期間並未在夫妻兩人婚姻關係存續,反而是落在前段婚姻裡,法律上的生父需登記為前夫。
 
張太太表示,當下實在無法接受小女嬰登記為前夫之婚生子女,但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仍聽從戶所建議先完成出生登記,再向法院提出否認之訴。
 
民政處表示,此一案例中,女嬰法律上父親為妻前夫,但得舉證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再憑法院判決確定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更正登記」及準正登記,以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
 
民政處說明,依據《民法》第1062條規定,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第1063條則規定,若妻之受胎,係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則該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然若真實血緣關係與該婚生推定不同,此時法律上能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其親子關係。
 
資料提供:戶政科 
聯絡人:吳國寶 03-52161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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