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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尋根!幼年被出養當媽後替孩子尋根 東區戶所跨縣市助取得原民身分
108-07-05社會福利

俗諺說:「生的站一邊,養的恩情大過天」,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日前來了一位民眾林小姐,並表明其生母具有原住民身分,卻因年幼時家境清寒,情況不得已情況下被出養給非具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母。林小姐成年後雖知道被收養的實情,但與養父母仍維持良好關係,最近有了子女後,希望能找回原住民身分,卻因不捨割棄與養父母的感情而左右為難。戶所人員了解緣由後,在同仁的努力下,找到早期之證明文件及法令依據,於不終止收養關係的情況下,圓滿的協助林小姐取得原住民身分。
 
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林小姐的困境,來自於《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以及第1083條第1項「(略)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依正常處理方式,通常需要先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生家關係,方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林小姐不捨與切斷與養父母關心,東區戶所同仁也使命必達,跨縣市與林小姐到當初她的出生登記地台中市和平區戶政事務所調到出生登記申請書,有註記原住民身分的出生證明讓林小姐可以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在不影響與養父母之關係下完成登記。
 
林小姐表示,一直以來都清楚自己的身世,但是養父母從小對自己視如己出,她不覺得自己跟別人有什麼不一樣,但是自己有了子女以後,仍希望透過身分的認同,將原民身分傳承下一代,非常感謝戶政人員能幫她想到兩全其美的方式,讓她不用在生家身分及養家恩情間難以取捨。
 
民政處表示,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另第 8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早期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並不盛行,尤其在台灣西部非原住民聚集之鄉鎮市區,但因時代變遷社會風氣逐漸改變,有越來越多人勇於承認自己的原住民身分並爭取族別正名,這是非常正面的事情。
 
民政處也藉此溫馨提醒,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登記不能異地申辦,須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辦前可先電話詢問避免來回奔波。
 
資料提供:戶政科 
聯絡人:吳國寶 03-52161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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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5 人    更新日期:1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