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國民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原住民,年滿55歲至未滿65歲
 
二、申請應準備文件

         年滿55歲當月份,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原住民給付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三)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需有戶名及帳號)

(四)私章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原住民才可以請領:
  1. 不是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如果每個月的工作總收入沒有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則不受限制。
  2. 沒有領取公教人員或公營事業的月退休金、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或月撫恤金。
  3. 沒有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 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 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400萬元。
    •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7. 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若有第6點「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但符合扣除規定」的情況,要另外檢具下列書件:
  1.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可於勞保局網站下載或各辦事處索取)
  3.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應書面主張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補助金額
 
每月新台幣4,049元
 
四、洽詢電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竹市辦事處   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2號  03-5223436
 
瀏覽人數:3562人 更新日期:1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