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一、常備役體位一律轉服替代役,役期為1年。
二、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三、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或專長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
四、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83年1月1日以後、93年次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役男:
一、常備役體位役男,服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服勤役期為6個月。
三、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專長替代役者,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國外服勤役期為10個月。
四、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五、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
六、常備役體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6個月。
七、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一、常備役體位,服常備兵役者,役期1年。
二、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
三、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
四、不再開放專長因素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之申請。
五、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1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全民國防替代役配套措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