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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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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重點事項





預留區域


請領婦女生育津貼
發布日期: 
105-05-13
類  別: 
戶政宣導重點事項
詳細內容: 
壹、資格條件:
一、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二)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前項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死產或自然流產發生日)止。但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
二、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貳、補助金額:
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 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參、請領程序:
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申請本津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本津貼得委任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代為辦理。
相關附件: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申請書
瀏覽人次:9515 人    更新日期:1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