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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戶字第1071253323號函-有關僑居國外國民與僑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已結婚者,建議得檢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向僑居地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並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
發布日期: 
107-09-26
類  別: 
結離婚
相關附件:
 內政部函
 移民署函
瀏覽人次:226 人    更新日期:1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