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 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107年1月1日起標準為24,776元)。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二、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0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0萬元。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113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107年1月1日起標準為24,776元)。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六百五十萬元。。
二、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0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0萬元。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113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三)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
(四)建購或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建購住宅(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或擬欲修繕住宅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六)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修繕住宅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三)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2份。
(四)建購或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建購住宅(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或擬欲修繕住宅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六)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修繕住宅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