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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供參
發布日期: 
110-10-14
類  別: 
公務宣導
詳細內容: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供佐參,該等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s://law.judicial.gov.tw//裁判書查詢網頁,可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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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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