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 回首頁 網站導覽ENGLISH 新竹市政府
   

最新消息





預留區域


申辦委託監護,保護兒少權益
108-10-01戶政

新竹市政府新聞資料 (稿)
撰稿單位:民政處戶政科   
日期:108年9月30日(一)                                    
標題:申辦委託監護,保護兒少權益  
 
 在現代離婚率高又少子化的社會而言,子女監護權在家事案件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夫妻雙方往往協議離婚時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中爭得兩敗俱傷,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亦有重大影響。每年暑假過後是孩子要入學的季節,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新鮮人,因升學需要總會出現戶所櫃檯,許多以家庭為單位的民眾,因為新生報到、抽籤入學、申請學貸或學雜費減免,以及至金融單位開戶,都需要申請戶籍謄本與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相關資料。
 
彭小弟多年前因父母離婚,原本約定由父親單方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後來父親因病逝世,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由母親行使親權,所以祖母想要替彭小弟辦理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或戶籍遷移時,因為沒有母親相關委託書,櫃檯同仁婉轉拒絕辦理。但祖母表示其生母為外籍配偶且另組家庭不方便辦理,經建議可依據民法第1092條規定,由母親對其就學、辦理遷入等固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給祖母行使監護之職務。過數日祖孫2人開心的拿著委託監護權同意書,順利辦理遷入,並感謝戶所告知此項登記,解決無法辦理的不方便。
 
新竹市香山戶政所表示,依據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監護之職責,可暫時地委託他人於一定期限內代為行使監護權。所以父母如因工作關係,或因子女至國外求學不便照顧,可委託他人代為監護,解決其不便。委託監護的事項,主要有同住照顧、保護教養、辦理子女戶籍遷徙,指定住居所、就學與學區相關事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事宜、辦理護照,申領社會補助事項……等等。父母可視情況將部份的監護事項,經由委託監護登記,由受託人協助行使,以保障兒少的權益。
 
民政處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雖然有監護權(親權),但有時候因事實上的必要,委託他人代為監護未成年子女更為適合的時候,可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的職務。但可委託監護人之職務,應限於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監護有關之事務,譬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等,至於身分行為之同意權,被收養之代諾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則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資料提供:民政處戶政科 
聯絡人吳國寶 03-5216121#504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958 人    更新日期:10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