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
  • 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未逾2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 修繕住宅
  1.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
  2. 近五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1.資格條件:
(1)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113年1月1日起標準為28,460元)。
(4)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八百七十六萬元。
2.申請時間:113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3.申請地點: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切結書。 
(2)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支全國黨歸戶財產清單各2份。 
(4) 建購住宅(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或擬欲修繕住宅位置之照片(每處一張)。 
(5) 建購或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7) 修繕住宅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4. 建購住宅登記日起2年內提出,每戶補助22萬元;修繕住宅超過7年以上之房屋,每戶最多補助11萬元。
5.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相關文件:
整合住宅補貼方案
1.申請資格或條件:
有原住民身分可加分
2.申請時間:
每年7月份公告
3.補助金額:
(1)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4000元
(2)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10萬元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
洽詢電話:
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03-5285160/03-5285163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1.貸款對象: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
2.貸款利率:
(1)生產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125%浮動計息。
(2)消費與週轉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0.625%浮動計息
3.申請方式:借款人填具貸款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向經辦機構申請
4.貸款額度:
(1)生產用途:最高30萬元
(2)消費與周轉用途:最高20萬元
(3)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最高15萬元
洽詢電話:
原住民會金融輔導員   辦公室:03-5583041
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
1.貸款對象:
(1)經濟產業:年滿20歲至65歲本國籍之原住民,於申請本貸款前三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有經營事實者
(2)青年創業貸款:年滿20歲至45歲本國籍之原住民,於申請本貸款前3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者,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8個月內者
2.貸款額度:
(1)小規模商業(所營事業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額度50萬元
(2)農作物、林業、水產養殖、漁撈及畜牧類生產者:週轉金最高額度100萬、資本支出最高額度300萬 (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最高300萬元)
(3)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300萬 (經原民會、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或其他政府專案計畫所輔導培育之企業,最高貸款金額400萬元)、資本支出最高額度1200萬
(4)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取得乙等以上成績者,或於申貸當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取得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300萬元(申貸當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取得丙等以上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之十分之一)
(5)青年創業準備金及開辦費:200萬元
洽詢電話:
原住民會金融輔導員   辦公室:03-558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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